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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1年1月5日,是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5周年。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这部我国首部流域法律有哪些亮点?将为保护长江母亲河提供哪些保障?《生态文明专家谈》第三期邀请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吕忠梅,解读长江保护法。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板块,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涉及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合力保护?又如何促进绿色发展?长江保护法给出了答案。
长江保护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
为长江大保护开出一剂新“良方”
滚滚长江,奔腾不息。作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的无序化开发,使其伤痕累累。“长江是中国最大的一条纳污河流,每年她的纳污量是全中国纳污量的1/3,相当于一条黄河的净流量。”吕忠梅说。
母亲河生病,需对症下药。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长江经济带发展从“大开发”转向“大保护”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禁区。
5年之后,长江保护法出台。吕忠梅介绍,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流域性立法,它是一种新的立法模式,有着三个特性:
第一,独立性,它在法律体系里是一个新的成员;
第二,综合性,它的经济发展与管理与长江流域的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关联;
第三,空间性,它是在自然地理空间和社会生活空间范围内所立的法。
长江流域面积广,长江经济带又有着不可替代的位置,面对着这样一条河流,长江保护法可谓任务艰巨。吕忠梅表示,长江保护法承担了一系列重任,既要解决长江保护管理体制中“九龙治水”的顽疾,也要改变生态系统中的“无鱼”困局,通过法律约束了每一个主体的行为,为长江经济带立规则,定规矩,让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得以恢复。
共治一江水 共谋绿色发展
长江保护法中,第六章“绿色发展”格外引人注目,它在绿色生产方式的转型方面,作出了完善的制度设计,明确了一系列产业、行业、企业、园区等绿色转型的具体措施。同时,首次以开发区为单位,建立了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在资源节约和提升资源效率、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节水型城市和园区、海绵城市建设。
将绿色发展国家战略写入长江保护法,在吕忠梅看来,这是长江保护法作为保护法加促进法这一定位的具体体现。她表示,不搞大开发不等于不开发,长江保护法一方面要生态优先,另一个方面也要绿色发展。需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让长江流域能够永续发展,为中华民族来提供资源的支撑。
吕忠梅介绍,在确定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长江保护法最基本的原则时,也确定了三个价值目标:
第一,确保流域的生态安全;
第二,公平配置长江流域资源。上游城市为下游城市的生态着想,势必会因保护长江而做出资源上的牺牲,应该通过一种公平的分配方式进行生态补偿,或者为上游城市提供新的发展机会;
第三,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
吕忠梅表示,未来希望通过建立流域规划制度,建立流域的生态安全保障制度、污染防治制度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能够既保护好长江流域的生态,又能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光明网记者战钊 宋雅娟 张佳兴 蔡琳)
栏目介绍: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生态文明专家谈》栏目,旨在着眼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领域,邀请专家进行访谈,通过“短、实、新”的方式,让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飞入寻常百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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