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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大鹏(中国科普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国科普作家协会理事)
新修订的《科普法》明确,开展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递进关系,因为只有公众接触到科学,理解了科学,才会更加接受科学并且愿意参与科学,提高公众的理解水平和层次对于国家繁荣、相关决策的质量,个人生活的改善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然,借用《公众理解科学报告》摘要中的观点来看,理解不仅仅包括对科学事实的了解,还包括对科学方法和科学之局限性的领会以及对科学之实用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正确评价。实际上,理解可能涉及的因素更多,比如莱文斯坦就曾经在一篇文章中认为,所谓的“理解”实际上是“欣赏”。同时,理解也应该是相互的,既需要公众“理解”科学,也需要科学家和科学“理解”公众。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们的科普正在从知识补课转向价值引领, 是创新发展观为引领的大科普观,对“理解”的理解就不能脱离开科普的实践和作用,也不能抛开科普发挥作用的整个生态。
因为对于公众“理解”科学而言,我们更加需要侧重科学精神的弘扬和科学方法的树立,换言之,理解科学就意味着要理解科学(家)精神,理解科学的精神气质,理解科学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而采用的科学方法,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加以运用,进而助力科学素质的提升。
当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这些科技成果一方面便捷了公众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也给科普工作带来了更好的要求,因为如果只是单纯地面向公众宣传科技创新成果本身而不去阐释其背后的科学内涵,那么就有可能导致人们会用看待“魔法”一样的眼光来审视科技创新成果。因为正如克拉克所言,“任何足够先进的技术,看上去都与魔法无异。”甚至伯纳姆认为,脱离了知识背景的技术离巫术本来就不远。
因而,在针对科技创新成果面向公众开展科普以及促进公众对科学的理解的过程中,除了要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之外,更需要阐释这些成果背后的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因为这些成果的取得背后一定隐含着某种意义上具有普适性的科学方法,以及为创造这些成果而做出相应贡献的个体及群体所呈现出来的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只有公众理解了科学精神、科学家精神以及科学方法发挥了什么作用,在哪些方面发挥了作用,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理解”,也才有可能让科普发挥中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培根在《新工具》中写道,“人们对事物的理解并不是那么公正且富有理性的,而是要受到强烈的主观愿望和个人感情的影响……一个人更愿意相信他所倾向的东西,而不是真理……简而言之,个人感情会通过种种途径,而且有时是令人难以觉察地,影响人们对事物的理解。”因而我们更加需要用具有普适性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来让公众更加理性,客观,尽量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就是在科普的过程中,要把科学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来加以传播与扩散,知识的普及要让路给对科学方法的树立和科学精神的弘扬,因为科学时代的公众不仅要了解必要的科学事实,更需要理解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尤其是通过它们来理解身边的一切。德雷斯勒早在1907年就提出过这样一种主张,那就是只要还缺少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的习惯,教育就不能停止。而科普作为一种终身教育,它也应该秉承上述原则。
当然,我们需要承认,在公众“理解”中加入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这些维度或者说变量还需要大量的工作,因为知识的搬运和呈现都比较容易,而且对公众来说也容易记住,而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那么它们具体指什么,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分别是什么,如何通过具象化等手段实现“外显化”,从而可以有效地呈现给公众并让公众易于理解,又如何让公众能够在日后的生活中不知不觉地践行等等,这些都是摆在科普从业者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系“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的传播机制和方法研究”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