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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会议指出,全面推行林长制,要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林长的森林草原保护发展责任。目前,全国许多省份已开展林长制改革试点,有哪些试点经验值得借鉴?下一步工作的着力点又在哪儿?
建立健全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是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林长制是生态文明目标责任体系的又一制度创新,全面推行林长制是提升我国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治”其然要知其所以然
林长制可以看作是对20世纪80年代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深化和创新。当时,一些地方探索将目标责任制引入林业工作。1985年,有地方在县乡村领导班子中建立和推广林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建立红黄蓝“三牌”考核制度,不仅提高了造林积极性,而且基本遏制了过去乱砍滥伐的不良做法,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1987年,国家层面出台文件,要求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将森林资源的消长作为县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2003年,国家层面提出要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之后,不少地方开始探索实施林长制,并不断完善具体举措。
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国家层面新组建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时,全国各省份根据资源禀赋等差异性开展因地制宜的改革,机构设置不一而足,职责范围也有所差异。因此,各地对林长制职责和任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聚焦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的则涵盖林草系统几乎所有的职能,包括保护生态资源、修复生态系统、扩大生态空间、提升生态质量、防治生态灾害、严格生态执法、促进生态经济、繁荣生态文化等内容。
总体上说,我国仍是一个缺林少绿的国家,森林覆盖率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有必要构建最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林草、湿地等生态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增进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林长制的设立可以有自己的特色,但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
“治”其然要达其所必然
生态文明建设要靠制度来保障,靠责任来落实。实施林长制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党政领导责任体系来实现保护森林和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促进绿色发展。在全面推广林长制的省份,一般分为省市县乡村五级,由各级党政领导同志担任林长,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总林长和副总林长,负责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以及监督考核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职尽责情况;同级其他林长通常根据行政区域或重点生态区设立,分工负责相关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省市县三级主要依托林长会议制度,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体现齐抓共管的目标。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林长和副林长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森林等生态资源的保护发展工作,建立基层护林组织体系,确保专管责任落实到人。
从试点情况看,推行林长制的成效十分明显,有效保障了林区生态体系的保护与发展。接下来,进一步推进林长制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完善系统治理机制。应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负责,根据当地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情况,科学设计林长的职责范围和问责追责机制,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林草资源保护和发展。二要注重配套制度建设,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林长巡林巡查、督查督办、考核评价、信息通报等制度,在任务引导、项目支持、资金投入、舆论宣传、督促检查等方面形成合力,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联动、多方协同的治理格局。三要加强村级森林资源管护,完善源头治理机制。应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网格化、规范化、信息化要求,开展山场、人员、资金三整合,实行县域全覆盖网格管理。同时,以村级林长、基层监管员、专职护林员为主体构建“一长两员”的森林资源源头管理构架,实现山有人管、树有人护、责有人担。总体来说,通过林长制对全域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资源全部实现网格化管理,使之得到严格保护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形成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可作为接下来全面推进林长制的抓手。 (作者:林震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