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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起施行 为监管固定污染源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新华社2021-02-10 10:48

  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其中重要一点就是要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同时,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纳入,逐步实现环境要素全覆盖。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排污单位如何按证排污?怎么保证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更“靠谱”?2月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要逐步实现两个“全覆盖”

  哪些单位需排污许可?哪些污染物将纳入许可管理?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表示,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其中重要一点就是要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条例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其中,对影响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便可。据他介绍,根据2020年的统计情况,目前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有236万家,占固定污染源总数的86.5%。

  同时,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纳入,逐步实现环境要素全覆盖。

  强化排污者责任和义务

  根据条例,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证监管。

  刘志全表示,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

  排污管理环节是公众较为关注的。刘志全提出,在排污管理环节,条例规定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

  ——要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

  ——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应当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加强环境信用监管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对排污单位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对企业实施环境信用监管,目的是推动形成一种环境守法诚信企业处处便利,失信企业处处不便、处处受阻的良性机制。

  别涛说,针对排污单位,环境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来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方式。

  “我们现在实行精细化管理,环境表现较好的,进行提倡,对环境表现不良的,要加强监管,提高监管频次,不让坏人占便宜。”他说。

  企业提出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

  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审批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靠谱”吗

  近年来,西安市、临汾市发生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件让人们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为关注。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注重和强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的数据“靠谱”吗?

  刘志全说,条例明确规定,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除予以处罚外,还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他表示,生态环境部对发现造假行为、监测数据不实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手软,依法依规执行。

  他说,要进一步加大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高敬 白阳)

[ 责编:张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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