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用药原则的原则是什么?
妊娠期用药的原则是“权衡利弊”,除非药物的疗效明显大于对胎儿所产生的潜在危险,否则孕妇及哺乳妇女不宜用药。若有可能,在怀孕的前三个月内应避免用任何药物,药物对胎儿的作用可能与预期发生在母亲身上的药理作用不同。要禁止在孕期试验性用药。若使用药物,能单一就不联合用药,尽量使用对胚胎、胎儿影响小的药物。
孕期中不同时期,药物致畸作用有哪些?
使胚胎、胎儿产生永久性功能或形态改变的制剂为致畸剂。致畸的发生与孕期的不同时段关系密切,胚胎期最敏感,另外与药物的种类,剂量,用药的长短、药物在胎盘的通透度有关。在孕期,药物导致胎儿畸形共分为三期:
(1)卵子期:从受精到着床 2 周。对致畸因素对胚胎的影响是“全”或“无”,要么有影响,胚胎死亡,要么就没有影响,胚胎健康发育。
(2)胚胎期:从受精后 2 周至第 8 周。是致畸最关键阶段,如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可以导致畸形胎儿的产生,畸形可发生在多器官或者单器官。
(3)胎儿期:从第 9 周到足月。在妊娠三个月以后不会引起结构上的畸形,但还会影响胎儿组织器官的发育,例如胎儿生长发育迟缓等。
药物的 FDA 分类有哪几种?
为了便于管理和临床指导,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 FDA)对临床所用药物对胚胎的影响进行的分类,我国医学界一直在沿用这种分类标准,指导临床咨询。
A 类:对照性人体研究证实无胎儿危险性,例如:多种维生素或产前维生素,但不包括大剂量维生素。
B 类:动物实验提示无胎儿危险,但缺乏人体研究;或对动物有不良影响,但在良好控制的人体研究中对胎儿无不良影响,如青霉素。
C 类:没有充分的动物或人类研究,或者在动物实验中对胚胎不利,但缺乏对人类的资料。
D 类:有证据表明对胚胎有危险,但利大于弊。如:卡马西平和苯妥英。 X 类:已经证实的胎儿危险超过了它的任何益处。例如异维甲酸治疗痤疮,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面部和心血管的畸形。
孕期用药原则是什么?
有以下七条:
1、正确选择对胎儿无损害而又对孕妇所患疾病最有效的药物。
2、能用一种药物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疗效肯定的老药就避免用尚未确定对胎儿有不良影响的新药,能用小剂量药物就避免用大剂量药物。
3、孕妇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用药时,也应该尽量选用确经临床多年验证无致畸胎作用的
A、 B 类药物(A 类药物使用安全,对母体及胎儿健康无不良影响)。
4、根据孕周大小即胎儿所属发育时期考虑用药,如孕 3 个月以内是胎儿器官发育重要时期,用药要特别慎重,可以推迟治疗的,尽量推迟到这个时期以后。
5、根据药物对胎儿影响程度不同,从选择对胎儿影响最小的药物用起。如孕妇合并甲亢,选药先后顺序为:镇静剂(安定)、β受体阻滞剂(氨酰心安)、抗甲状腺代谢药(丙硫氧嘧啶)。
6、孕期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包括保健品。香港地区曾有报道:人参的主要活性成分人参皂甙对大鼠胚胎有致畸作用,建议妇女在妊娠前 3 个月内慎用人参。国外报道:甘草能刺激孕妇体内制造前列腺素,可使孕妇早产,孕早期慎用。
7、为防止药物诱发胎儿畸形,在妊娠前 3 个月,以不用 C、 D 类药物为好。在妊娠 3 个月后使用 C 类药时也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应用。一般情况下 D 类药物在孕期禁止使用。
8、孕妇在抢救、特殊情况下使用 C、 D 类药时,应给予“警告”。如血清制品引起的过敏性休克,给予葡萄糖酸钙(A 类)、扑尔敏(B 类)无效时,只好使用异丙嗪(C 类)、地塞米松(D 类)等药物,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病情。
还有孕妇合并癫痫的抗癫痫治疗用药(D 类),孕期癫痫频繁发作本身对母体和胎儿损害很大,所以为控制癫痫发作只好用药;但使用剂量要调节至控制病情发作之最小剂量。 52 孕期患者接受氨基糖甙类(D 类),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C 类)治疗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以减少药物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