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预防原则理解有误或者运用不当,会出现不易察觉的严重问题。例如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把转基因食品列入其中却又没有准确定义其概念,那么究竟转基因食品是经过了安全评估还是未经安全评估?如果是前者,就意味着安全性已得到确定,不必再重复提及预防原则;如果是后者,则说明安全性尚未确定,那就没有资格进入市场。这个有缺陷的法律条款在实际效果上传递了一种“经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仍可能存在安全问题”的错觉。
近来转基因在反转人士的鼓噪声中再次引起关注。美国加州法院判决,支持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执行65号法案,把除草剂草甘膦列入该州已知可能导致癌症的化学品清单。该法案7月7日正式生效。
加州将草甘膦列入清单的唯一依据是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中介机构(IARC)所做的争议性分类——把草甘膦列入“可能致癌”的范畴。事实上,OEHHA本身的科学评估结论并不认为草甘膦具有致癌性,这与美国环保署(EPA)、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以及全球各法规机构对草甘膦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值得提及的是,正是这个不进行原创性实验研究的中介机构,2011年把手机也列为“可能致癌物”一类,这样的结论同样不为科学界接受。
目前,相关信息被反转人士有意混为一谈,几个关键词拼凑到一起,就成了“加州法庭判决孟山都败诉,转基因伴侣草甘膦必须标识致癌”的谣言。这种歪曲不难纠正,但值得注意的是,转基因话题每一次被关注、被辟谣,似乎都会强化一种观点:转基因的风险不确定,不应当推广转基因作物。一些观点甚至援引转基因的“预防原则”作为依据。
转基因的预防原则第一次作为国际共识见诸《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里约宣言把该原则作为指导各国处理发展与环境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旨在杜绝出现发生无法逆转的环境损害后才采取行动的情况。
但2000年通过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提出,对于现代生物技术要基于科学方法进行评估,并强调了“不确定未必就是风险”的共识,这为转基因物种与非转基因受体物种实质等同原则保留了法律空间。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框架,其边界和内容也完全是由科学原则(按照已有科学原理和科学知识依据科学实验)确立的,不存在无限的评估范围。
因此,转基因有关的预防原则是制定法律法规和决策的原则,却不是执行阶段的原则,更不是市场指南或消费者购物选择的原则。因为没有通过预防原则下的科学评估过程的转基因生物材料无法进入市场,也接触不到消费者。预防原则既确保了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转基因产品是安全的,也确保了公众在不具备参与技术性讨论条件时也能够确保评估过程科学性、公正和透明的要求。很多人文学者以预防原则为依据讨论转基因问题,显然是错置了前提,混淆了阶段,并造成不该有的分歧。
今年2月,在一个转基因相关内部会议上,与会者讨论到一些人文学者提到的、当前我国法学界较为关注的转基因预防原则的问题。有专家就指出,里约宣言里的预防原则是欧盟与美国在转基因问题上利益争执与妥协的产物,我国所有安全原则都是以预防为主的,因此再翻译成“预防”原则不仅意思不准,而且会带来以往科学评估没有体现预防性原则的误解。
最终,会议达成共识:在市场选择阶段,没有必要再提预防原则了。因为消费者面对的是已通过安全评估的转基因产品,其预防原则已经实施过了。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在参与转基因讨论时,部分人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前提的做法既不符合事实,而且存在逻辑错误。
转基因安全性评估本身已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非转基因育种的作物也未必能通过此原则下的安全评估,比如太空育种、辐射育种、化学诱变育种等。没有通过安全评估的转基因只会继续封闭在实验室中,不会进入市场。这是转基因预防原则的一个鲜明特点:确保转基因技术和产品的安全性不低于传统育种方法。这也是欧盟10年转基因研究评估报告及所有权威机构已公布的转基因安全报告的共同结论。
《中国科学报》文/姜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