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查尔斯达尔文大学的Stephen Garnett和科夫斯港南十字星大学的Les Christidis在6月1日发表于《自然》的一篇文章中写道,生物分类混乱会“威胁全球为阻止生物多样性损失所做工作的有效性,损害科学的可信度,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
作者批评科学界未能对生物分类进行有效管理。“物种”一词至少存在30种定义,研究人员可能根据自己偏好的定义划分或组合物种,结果不一而足。例如,因采用的物种概念而异,某一种生物体面临的威胁似乎比另一种更严重,从而获得更多的保护经费份额。
Garnett和Christidis呼吁高等生物的分类由国际生物科学联合会(IUBS)管理,并建议IUBS设立一个分类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所有生命形式的规则,如果需要制定分类特异性定义,那么由委员会确定哪些需要分类特异性定义。
“模棱两可与保护工作背道而驰,”他们总结道,“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法律需要对生物做出分类,各种分类必须具备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界定。” (晋楠)